发布者:湖北矗峰律师事务所 时间:2024年04月19日 362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李某为李某1承包的工程工地做油漆工作。2018年1月8日,经结算确认李某1实际应支付李某57500元,李某1为此出具结算清单,李某1已支付500元,余款未付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李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工资款57000元。
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1238元,减半收取619元,由李某1负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