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湖北矗峰律师事务所 时间:2024年04月19日 105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,非法购买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07.64克,数量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。肖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,依法应从重处罚;李某某系毒品再犯,依法应从重处罚。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具有坦白情节,且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具有坦白情节,且自愿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肖某某、李某某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,均系主犯。综上,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基本适当。
判决:
一、被告人肖某某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二、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三、某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07.64克,予以没收,由其依法处理。
四、某机关扣押被告人肖某某、李某某的手机,系犯罪工具,依法予以没收。五、某机关扣押的涉案违禁品黑色仿真短枪一支、匕首二把,予以没收,由其依法处理。